想必大家最近都会关注这方面的话题,未成年人犯罪好像越来越频繁的出现,类似未成年人伤害家属,未成年人强奸、霸凌等等,看的人义愤填膺,直呼要降低未成年刑事责任年龄,予以严惩,才能对得起受害人。我每次看到类似的新闻,我也是这样的想法,这是正常的情绪,但是如果仔细思考一下,这里面也许还有一些需要注意的地方。

首先,简单说下,在我国,关于刑事责任年龄,可以分为三档,也即年龄低于14周岁的绝对不负刑事责任年龄、14至16周岁的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,以及16周岁后的绝对负刑事责任年龄。这三档,争议最大的,也就是14周岁以下,绝对不负刑事责任年龄。

支持降低的人认为,现在的孩子,在互联网这些科技的渲染下,早已经远不是以前能比的,心智都更为成熟,甚至有些人还知道法律规定,以致于犯罪都有恃无恐,所以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就成了必要。

我个人认为,降低刑事责任年龄,并非必须之举。无可否认,未成年的犯罪年龄呈现出了低龄化的特点,给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提供了一定的合理性,从道义上也有一定道理。但我国设置刑事责任年龄,很大程度上是出于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以及与国际类似规定的接轨,是司法关怀的体现。毕竟,在法律上,是很难去界定一个人的心智年龄是否成熟,明确的界限是司法实践的必须。如果我们今天能因为13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就考虑一刀切的降低刑事责任年龄,以后会不会还有12岁,11岁,一降再降,也并不科学。

我认为一味的想着降低,不妨试着换些更为和缓的方式,也许能更好的面对问题。在外国还有"恶意补足制度",也就是对于未成年人犯罪,我们可以推定他是无刑事责任能力的,但是法院可以根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一些做法,比如杀人分尸,比如多次作案等等行为,推定他有刑事责任能力,从而补足,从而可以适当的予以正常刑罚。这样其实也可以兼顾对未成年的保护。

在当下这种犯罪年龄的日趋低龄化的情况下,如果考虑对未成年人的保护,也是很需要平衡的问题。